说实话,这个问题如果不搞清楚,估计很多老板在签单的时候心里都是没底的。毕竟生意场上分秒必争,很多时候可能根本来不及等纸质合同快递到手,就要先开工。那么,传真件和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它们和手里那份盖着鲜章的纸质合同,地位到底一不一样?今天法帅网小编就给各位老板解解惑。
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觉得传真件和扫描件都是“复印件的亲戚”,其实这种认知大错特错。在司法实践中,传真件和扫描件的区别还是挺大的。今天法帅网小编就给大家大致讲讲传真件和扫描件的那些区别。
咱们先看传真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传真明确被列为书面形式合同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只要双方通过传真一来一回确认了合同内容,这份传真件在法律上就具备了“准原件”的属性。特别是那种双方互相传真、针对条款进行反复修改确认的过程,法院通常根据双方这些来回动作,大概率会认定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再看扫描件。从证据属性上讲,扫描件本质上是一张“图片”或者电子数据。它的致命弱点在于——容易P图或者修改。现在的PS技术,改个数字、换个签名也就是几分钟的事。所以,在扫描件与原件的法律效力对比中,扫描件天然处于劣势。如果对方在法庭上耍赖,说“这扫描件是对方伪造的,我没签过”,而你手里只有这一张扫描件,又拿不出其他证据佐证,那这官司可能打得就会非常被动。
都说法官判案讲究的是“最佳证据规则”。什么是最佳证据?就是盖着红章、签着字的纸质原件。
在传真件与原件的法律效力博弈中,原件永远是“证据之王”。原件是原始载体,上面的墨迹、纸张的纹理、印章的印泥渗透情况,都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辨真伪的。而传真件和扫描件,一旦脱离了原件的比对,就成了“无源之水”。
法帅网小编曾看到一个真实的案例(参考(2020)苏民终****号裁判文书),两家公司通过邮件互发了盖章的合同扫描件,后来因为工程款闹翻了。被告咬定合同没生效,因为没收到原件。好在原告在邮件里明确写了一句“扫描件盖章即视为合同成立”,而且后续还有实际的发货和付款行为。法院最终结合这些证据链,认定合同有效。但这属于“运气好”,如果当初没有那句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结果可能就是另一番景象了。
既然原件这么重要,是不是以后签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都得等书面材料原件到手?也不是,为了防范风险,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建议大家在操作时有几个动作必须做到位:
(1)合同里埋个“伏笔”:这是最关键的一招。在起草合同时,专门加一条款:“经双方确认,本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了这句话,就相当于双方提前放弃了“必须见原件才认账”的抗辩权,法官判案时也会更倾向于认可电子件的效力。
(2)保留“痕迹”:不管是发传真还是发邮件,千万别删记录。传真要保留发送成功的回执单,邮件要保留原始载体(别只截个图)。这些都能证明这份文件是对方发过来的,不是你自己P的。
(3)及时补原件:如果条件允许,哪怕是先发扫描件开工,事后也一定要让对方把盖着鲜章的纸质原件寄过来归档。原件在手,心里不慌。
法律风险的防控在于经验,更在于细节。希望今天法帅网的分享,能帮助各位老板在商业交易中多一份细心,多一份保障,少一份风险。
注: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学习交流,如有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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