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江苏法院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交了长达50页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试图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然而,法官在庭审质证环节指出,该证据中绝大部分内容为日常寒暄、情绪宣泄及与案情无关的琐事,仅有只言片语涉及借款事宜,且未做重点标注,不予采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简称“证据三性”)。结合本案,为大家仔细分析一下,为何法官会不予采信:
1.关联性缺失:这是该案原告证据被驳回的核心原因。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如借款金额、还款期限)有直接逻辑联系。大量无关对话不仅无法证明事实,反而可能会干扰法官判断,降低了证据的可信度。
2.证明力微弱:杂乱无章的证据材料,可能会使得关键事实被淹没,导致法官无法形成内心确信,故不予采信。
法官在审查聊天记录时,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1.主体身份认定:必须证明聊天账号的使用者就是案件当事人。需结合微信号实名信息、手机号绑定情况、聊天内容中的身份自认等综合判定。
2.内容完整性:聊天记录不得经过恶意剪辑、篡改。提交的打印件必须能与手机原始载体(Original Device)中的记录完全对应。
3.关联性与证明目的:每一段提交的记录都应明确指向特定的法律事实。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应重点展示关于合同条款协商、变更、确认的对话。
注:如果对证据证明事实把握不准,或者担心对法条理解不准确,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为避免重蹈“几十页无用功”的覆辙,当事人应遵循以下举证规范:
剔除所有与案件无关的对话(如问候、闲聊、表情包等)。仅保留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片段。(注意:并非是恶意剪辑或者拼接,且注意保留原始全部证据)
按时间顺序排列,对关键语句(如“我欠你5万”、“下周一定还”)使用高亮色块标记。在打印件空白处添加“证据说明”,简要概括该段对话的证明目的(例:“见第3页,被告于2023年5月1日确认欠款本金”)。注:可以在律师指导下制作证据清单
无论多么气愤或者对方有多无赖,不讲道理,千万!千万不要删除手机中的原始记录。而且庭审时必须携带存有聊天记录的原始手机出庭,以备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核对。如有必要,可对重要证据进行公证存证,这样可大幅提升证据的证明力。
利用微信自带的“导出个人数据”功能或第三方存证工具,生成包含时间戳、账号信息的完整报告,而非简单的截图拼接。注意:如果担心自行操作影响证据的效力或者担心无意中破坏证据完整性,可以咨询专业民商纠纷律师,在律师指导下整理或者委托律师整理。
法帅网提醒您: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质量远重于数量。一份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的证据清单,胜过几十页杂乱无章的“流水账”证据。唯有尊重法律规则,科学整理证据,方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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