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为了减少企业开支和成本,在为员工缴纳社保时,选择私下和员工签订不交社保同意书等类似书面协议,并且承诺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殊不知这么做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保费。社保缴纳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协商放弃。即使双方合意签订协议书等类似书面协议也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也就意味着,双方签署的协议大概率是无效的。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将要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等多种法律后果。对员工来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也是对自己自身权益的保障,切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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