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投资人王某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若该科技公司未能在3年内实现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科技公司创始人李某以年化12%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该科技公司上市失败,投资人要求
2025年,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投资人王某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若该科技公司未能在3年内实现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科技公司创始人李某以年化12%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后因市场环境变化,该科技公司上市失败,投资人要求回购股权,但李某以公司估值过高为由拒绝。双方争议焦点包括:
协议效力:对赌条款是否违反《公司法》第53条禁止抽逃出资规定;
估值争议:第三方评估显示公司估值较签约时缩水60%;
履行能力:李某个人资产不足覆盖回购金额。
法院判罚要点
协议有效性:法院认定对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合法有效;
公平调整:根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将回购利率调整为8%,并允许分期支付;
股东责任:明确创始人个人担保条款的优先执行顺序,但需保留其必要生活费用。
法帅网友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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