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签订涉外商务合同时,若合同规定支付结算方式。在交易过程中,因纠纷等原因触发支付时,一定要及时了解交易方提供的索赔证据,发现异常及时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整理对方违约证据,及时起诉。
2025年,浙江金华某进出口公司“江贸集团”与海外供应商“环球贸易公司”签订建筑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以信用证结算。货物交付后,江贸集团发现“环球贸易公司”提交的质检单据系伪造,货物实地勘验后发现为劣质废钢,与合同描述严重不符。为避免信用证项下500万元款项被支付,江贸集团立即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并提交了第三方检测报告、邮件记录等证据,证明质检单据造假符合信用证欺诈情形。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导致江贸集团遭受不可逆损失。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1.判决指出,“环球贸易公司”伪造质检报告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2.且江贸集团已提供充分担保并证明欺诈的高度盖然性。
法院强调,受益人提交虚假单据破坏交易诚信,若不中止支付将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裁定要求:开证行暂停付款,并限定江贸集团在30日内正式起诉,否则解除中止措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伪造单据或提交虚假内容单据构成信用证欺诈。
2.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中止支付需满足五项条件:法院有管辖权、证据证明欺诈、损害难以弥补、提供可靠担保、无除外情形(如银行已善意付款)。
3.第十条补充,存在欺诈时应裁定中止支付,但银行已承兑或议付等情形除外。
1.企业遭遇信用证欺诈时,应第一时间收集伪造单据、通信记录等证据。
2.立即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中止支付,同时提供足额担保(如保证金,保函等)。
3.若开证行尚未付款,可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争取诉前裁定;
4.若已进入诉讼,同步申请行为保全。
5.注意区分一般违约与欺诈——仅货物质量不符通常不构成欺诈,需聚焦单据造假或基础交易虚假。
法帅网建议:定期审核贸易伙伴信用,并保留完整交易凭证以防范风险,出现纠纷时,及时委托专业涉外纠纷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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