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分配方案不均,财产估值过高,其他债权人不服,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2025年8月,在江苏某物流公司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制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将价值2000万元的核心仓储用地虚高估值至3300万元12,使得抵押债权人(江苏某地方银行)获偿92%债权,而来自全国个地的30家普通债权人(中小供应商)仅分得8%。来自湖北武汉的供应商王某在核查土地评估报告发现:该地块已被环保部门限制开发,实际价值不足2400万元。于是连同其他普通债权人向当地法院联合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并提交环保限开文件、同业估值报告及管理人回避听证记录,指控评估机构与抵押债权人可能存在利益关联。庭审中,管理人辩称"估值符合市场规律",但未能合理解释评估参数矛盾1,也未提交证据佐证。
法院判罚撤销原分配方案并重新裁定2:
资产重估:认定仓储用地估值虚增42%,按2200万元重新估价,计价;
分配方案:普通债权人受偿比例从8%提升至35%,获追加赔偿620万元;
责任追究:处罚评估机构110万元,并吊销评估资质;
管理人存在重大过失,判赔偿债权人损失70万元;
程序规范:责令重新召开债权人会议公示分配方案,确立"环保限开等因素必须纳入估值"12。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向执行法院提异议,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
《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决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自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5条:债权人对分配方案异议需在15日内起诉2;
《资产评估法》第14条:评估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报告,违者承担责任1。
普通债权人
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申请查阅评估依据,重点核查资产限制性条款(如抵押、环保限开)2;
联合提起异议之诉可降低维权成本,留存债权人会议录音等程序瑕疵证据。
管理人/评估机构
资产估值需披露全部减损因素,虚增超30%可能涉刑事犯罪1;
召开债权人会议前需提前15日公示方案,否则程序违法2。
法帅网建议: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提前委托专业破产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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