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借款失联,出借人各种联系未果,及时向法院申请欠款人失踪,法院宣告失踪后,可由指定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利用失踪人的财产支付。
2024年3月,四川某装修公司老板周某以项目周转为由,向合作商赵某借款120万元并签订电子借据。约定期限届满后,周某仅偿还20万元便更换手机号码搬离常住地。赵某通过微信、电话持续催讨半年,一直没有联系上周某,2025年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接警回执》。后经打听得知,周某名下公司已停业,其前妻表示二人已经离婚且不知去向。2025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交借款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申请宣告周某失踪。公告期满后,法院于2026年1月依法宣告周某失踪,指定其父周老先生(71岁)为财产代管人。经清查,周某账户仅余3万元,但其老家宅院拆迁款102万元将转入代管账户。
法院判罚结果
1.法院审理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周某未履约构成根本违约。
2.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代管人周老先生在管理财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周老先生辩称拆迁款系家庭共有财产,但法院查明该房产明确登记于周某个人名下,属于其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
周老先生从代管账户支付赵某剩余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LPR四倍计算,自2024年9月起算)。
周老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26年1月23日,代管账户已完成划扣。
引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拆迁款存入周某个人账户即视为其个人财产,代管人不得以共有财产为由拒绝清偿债务。
法律建议
证据固定:借款注意留存借条等借款凭证,保存好催款记录证据。
及时确权:债务人失联满两年立即申请宣告失踪,避免财产转移
代管人责任:财产代管人拒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对其提起代偿之诉
法帅网友情提醒:大额借贷应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或连带责任担保人。遇到此类纠纷,及时委托专业借款纠纷律师介入,依法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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