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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区房被查封!购房者凭一纸合同能否保住房产?——法帅网

    法帅网 2026-01-22 14:08 0

    购买的学区房,因开发商与建设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被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法院能否支持?

    家住浙江的张先生为了子女入学于2024年4月与当地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学区房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170万元并办理入住。后因开发商拖欠建设施工单位工程款,2025年1月法院查封了该房产。张先生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实际占有房屋已经入住,且系唯一学区住房。于是出示了相关证据: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全额付款凭证、物业费缴纳记录,缴纳的水费,电费及子女入学证明,房屋内其家庭生活日常物品。建设施工单位质疑交易真实性,指出房产未完成过户登记。经过法院调查,未过户系因开发商拖延办理产权证所致,张先生曾三次书面催促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

    ‌法院判罚结果:
    1.一审认为张先生未完成产权登记,驳回了其排除执行请求。

    2. 二审改判认定:张先生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买卖合同,实际占有房屋并全额付款。其购房系为子女教育刚性需求,符合"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房屋"的实质要件。虽未过户但无过错,故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3. 最终撤销查封裁定,责令开发商限期协助张先生办理产权登记。

    引用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建议
    购房者应:
    1. 及时保存付款凭证、交接记录等核心证据链;
    2. 催促开发商办理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
    3. 遇查封立即提执行异议并补充占有证明(如水电费单、邻居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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