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学区房,因开发商与建设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被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法院能否支持?
法院判罚结果:
1.一审认为张先生未完成产权登记,驳回了其排除执行请求。
2. 二审改判认定:张先生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买卖合同,实际占有房屋并全额付款。其购房系为子女教育刚性需求,符合"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房屋"的实质要件。虽未过户但无过错,故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3. 最终撤销查封裁定,责令开发商限期协助张先生办理产权登记。
引用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建议
购房者应:
1. 及时保存付款凭证、交接记录等核心证据链;
2. 催促开发商办理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
3. 遇查封立即提执行异议并补充占有证明(如水电费单、邻居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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