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按照法定分割,小舅子不服,认为房产属其所有,其姐仅为房产代持,随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判定。。。。
法院审理认为:
1.小李作为房产实际权利人,与原离婚判决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
2.原判决未查明房产真实权属,错误分割财产,损害小李权益。
3.小李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产属其所有。
法院支持其撤销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离婚判决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判决 ,确认房产归小李所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1.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分割或者有代持财产时需查明真实权属,避免损害第三人权益。
2.发生判决或者裁定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时,第三人应及时主张权利,6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
3.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财产归属。
法帅网友情提醒:房产等财产代持需谨慎,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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