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合同关系中,保函受益人伙同第三方伪造虚假索赔文件申请保函项下款项支付,保函申请人了解实际情况后,紧急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整理证据,主张对方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2025年3月,江苏某建筑公司(保函受益人)与德国某机械设备制造商(保函申请人)签订价值2000万元的采购合同,约定由设备商向某银行申请开立见索即付保函。同年6月,建筑公司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银行申请索付保函款项。银行审核索赔材料时发现异常:建筑商提交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系伪造,且建筑公司实际已验收设备并投入使用。德国设备商得知实际情况后,紧急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并主张建筑公司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法院调查证实,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与检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通过PS篡改检测结论,制造虚假索赔证据。
上海金融法院经听证审查认定:
建筑公司故意虚构基础交易违约事实,提交的检测报告经司法鉴定系伪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受益人明知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权利"的欺诈标准。
最终法院裁定:银行中止支付案涉保函项下2000万元款项,冻结期限6个月。
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后续德国设备商通过另案诉讼追偿损失,建筑公司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
(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风险识别:收到保函索赔时立即核查单据真伪,警惕伪造提单/检测报告等"单据欺诈"
证据固化:通过区块链存证等技术即时保存沟通记录,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止付时效:知悉欺诈行为后48小时内向法院申请止付令,超期可能导致资金划转
法帅网友情建议:发生涉外贸易商事纠纷时,聘请熟悉UCP600规则的涉外律师,同步准备基础交易违约诉讼,及时止损,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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