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若发现企业此前临近破产前存在异常交易或者不正常交易等行为,收集相关证据后,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交易行为,涉案财产也可以追加分配。
广东法院经初步审查债权人提交的证据,并经听证后作出突破性裁定:
撤销涉案工业用地的交易行为:将涉案工业用地纳入破产财产追加分配范围,估值1500万元。
1.优先清偿职工薪酬(450万元)
2.剩余按债权比例分配,信诚资本获偿300万元
1.转移行为发生在破产临界期,且交易存在明显不正常。(《破产法》第31条)
2.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信用体系维护
3.资产属明确可追回资产
惩戒措施:李某因妨碍清算被列入失信名单,处罚款80万元。法院创新采用"线上债权人会议"表决分配方案,提升破产程序终结后司法效率。
核心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123条: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债权人可申请破产财产追加分配,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通过隐匿,不正常交易等手段转移,并可追回的实际资产。
2.《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以不正当或者不合理手段转移财产的,属于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债务人发现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债权人维权行动策略:
线索挖掘:债权人可以通过实地走访,采访涉案公司员工,查询涉案公司交易记录,及关联公司交易情况,重点排查破产前2年交易,是否存在交易异常或者违背市场规则等行为。
2.高效行权:
破产程序终结后立即启动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程序收集涉案银行流水、财产公证等核心证据链
3.权益最大化:
联合其他债权人提升议价能力,并在申请中论证信用体系维护价值等社会意义。
说明:本文是作者基于生活经验和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编写而出,可能具有局限性。不针对某一具体案件,也不构成法律意见,更不可作为胜诉案例证据出示。案件判决结果,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证据等综合情况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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