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注销公司,躲避公司债务?能躲避承担责任?
A建筑工程公司与B钢铁公司签订钢铁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采购B公司钢铁,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总价,钢铁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A公司依约付款后,B公司分批次发货,但是在供应部分钢铁后,突然停止供应发货,A公司发去问询函,B公司也未作情况说明。
在多次催发货未果后,A公司把B公司诉至法院,在整理证据材料过程中,发现B公司未告知A公司,也没有退还剩余对应的钢材款的情况下,将公司偷偷进行简易注销,企图躲避承担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钢铁采购合同,A公司依约付款,B公司依约发货,双方正常履行合同,后B公司暂停供货,既没有向A公司说明情况,也没有退还剩余货款,而是偷偷进行公司简易注销。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对原有的债务也一笔勾销。但是前提是公司需履行法定通知及公告程序,然后对公司进行清算。简易注销,工商部门一般只做材料的形式审查,然后发出《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所以很多人认为,公司注销了,就可以逃避债务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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