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还未上市的新品种种子,未经授权被别人大肆生产种植销售,严重侵害品种权人合法权益,新品种种子公司,收集侵权证据,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行为禁令,后续庭审中,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情节严重的
2025年3月,山东寿光某农科企业"丰收科技"发现市场出现疑似盗版其自主研发的"绿蔬8号"蔬菜种子。经调查取证,系河北某农业种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繁育销售该品种,涉案侵权蔬菜种子种植面积已达1500多亩。丰收科技作为该蔬菜种子新品种权人(品种权号:CNA2020*****),在侵权证据确凿后,立即向济南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行为。法院立案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侵权实物样品、市场销售记录及第三方权威鉴定机构出具的DNA鉴定报告(显示品种相似度99.2%),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且情况紧急,若不及时采取措施,侵权种子即将在春耕期大规模流入市场。

法院经初步审查丰收科技提交的证据材料后,于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绿蔬8号"蔬菜种子
2.查封扣押库存侵权种子35吨
3.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130万元
裁定书强调:诉前禁令不以实质审理为前提,只要侵权事实清晰且延迟制止可能造成不可逆损失即可启动。
后续庭审中,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将近300万元(含惩罚性赔偿将近80万元),并在企业官网刊登道歉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从事侵犯品种权或者假冒授权品种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的技术规程协助取证。
1.及时登记:农业科技公司研发新品种后立即向国家知产行政部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2.证据固定:若发现侵权时,可以采取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留存交易记录、销量证据,如果有条件的,可以委托权威第三方出具检测报告。
3.快速反应:发现产品被侵权时,及时委托律师,利用诉前禁令程序阻止侵权扩散,进一步缩小对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影响。
法帅网建议:农业知识产权事关农业发展,发现被侵权后,及时委托专业知产律师,进行维权证据固定,包括侵权方产品销量收益的证据,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的支出,这个将来可以作为要求对方做出赔偿的证据。如果最终侵权比较严重,市场影响较大,最高可要求5倍惩罚性赔偿。
说明:本文是作者基于生活经验和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编写而出,可能具有局限性。不针对某一具体案件,也不构成法律意见,更不可作为胜诉案例证据出示。案件判决结果,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证据等综合情况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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