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签署劳务合同躲避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市民老李入职一家物业服务公司,从事小区保安巡逻的工作,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入职之初与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在一次工作过程中,老李受伤住院了,前前后后花了2万多医药费,公司也去医院看望了老李,并给了2000块慰问金。出院后,经家人提醒才知道,原来公司并没有为老李办理社保,于是老李去公司理论,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并拿出了老李签名的劳务合同原件。老李不服,在家人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然和老李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是从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老李和物业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老李接受公司的日常管理,出勤,下班,打卡,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月领取工资,具备从属性特征,签订的虽名为劳务合同,但是实际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老李与物业公司是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应该为老李正常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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