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公司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乙公司以“桩基检测报告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拒付进度款,甲公司不认可,双方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甲乙双方签订钢结构厂房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合同中并未明确此次施工桩基检测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法院认定应采用签约合同时通用的行业标准,超出部分由乙公司承担检测费。甲公司擅自停工构成违约,乙公司未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也存在过错,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各退一步,将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5%降至2%。
法帅网在此友情提醒:涉及建设工程类的合同,在签订时一定要明确工程各项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约定若出现争议解决方式和约定管辖法院。保留工程进度书面凭证,来往书面沟通函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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