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收购公司股权引发的股权代持纠纷和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双方约定未达上市条件,要求工商显名。最终未上市成功,且拒绝工商变更。诉至法院,最终判决办理工商变更,并确认股东资格。
2025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风险防范白皮书》中,上海某科技研发公司收购江西某生物制药公司股权案格外引发关注。
双方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创始人代持生物制药公司30%股权,若两年内未上市,科技公司有权要求工商显名。
2025年生物制药公司上市失败,创始人拒绝变更登记,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并办理工商变更。
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罚结果
判决确认科技公司为生物公司股东,创始人须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裁判明确:公司收购中隐名股东权益应优先保护,但需审查代持背景及对价公允性,避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社会意义
本案确立“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裁判规则,强调契约精神与市场秩序的平衡。
法帅网提醒
尊重契约精神,互惠互利,是企业与企业之间长久合作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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